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规划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