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住区、公共建筑群等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环境绿化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