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