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