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确诊患有狂犬病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