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