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