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