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业主大会设立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