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