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管理;(二)收取物业服务费;(三)委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物业服务;(四)建议业主委员会协调与业主的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