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配套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