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三)招标文件;(四)临时管理规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