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