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同级残疾人组织参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