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税务等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