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