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念,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