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念,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