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教育机构拒绝招收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招收。

能适应学校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失学、辍学。

能适应学校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劝导其监护人送其入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