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防沙治沙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