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第四条有效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