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对履行公益性防沙治沙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