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

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可以自己组织治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被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治沙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