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林地、草地资源的保护,严格限制征收、征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林地、草地。

禁止非法改变林地、草地用途。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