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沙化土地,包括本省境内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