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