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