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或者虚报、瞒报和漏报的;(二)未依法办理检疫、引种审批手续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