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发生危害程度较轻的一般性森林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并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予以除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