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章 除治第十六条已废止对突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除治预案,切断病源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