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县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县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