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条已修改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