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