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