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