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