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