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在编制国防动员计划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其他各类国防动员计划相衔接,明确任务和要求,保障国防动员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