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