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原有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