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共供水公告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未建立相应清洗消毒制度,未按照规定对蓄水池等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未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的;

(四)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抄录水表并向用户发送水费交纳通知书的;

(五)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以及不执行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