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的共同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供水企业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