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的共同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公共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企业应当一至二个月抄录一次水表,抄录水表时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载明抄录水表日期,上期读数,本期读数,本期用水量,本期应交水费,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用户应当按照水费交纳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应当书面催交,并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