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共供水水质受到污染,应当向供水用水、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报告,经查属实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经供水用水、卫生主管部门检验水质合格后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