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