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没有能力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保证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公布供水水质情况。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