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二)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三)盗窃、占压供水井盖、阀门、管道;

(四)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五)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六)在供水管道两侧一点五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七)违反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八)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