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入公共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

居民建筑二次供水系统具备移交条件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