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实施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