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已建成区域的地下管线协调工作,对架空管线有计划地实施地下共用管道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共用管道敷设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